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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上报长期从事煤炭事业享受荣誉金职工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7-07-12文章来源: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:

院属各单位:

根据平煤〔2007〕191号文件《关于对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发放荣誉金的通知》的精神,各基层单位开始上报长期从事煤炭事业享受荣誉金的职工人员名单,具体情况如下:

一、享受条件:截至2007年12月31日,在煤炭系统工作时间男职工满30周年、女职工满25周年和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男职工满25周年,女职工满20周年的全民职工(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)均享受荣誉金。

二、上报时间:2007年7月12日—7月31日。

三、上报地点:组织人事处(干部报送);财务劳资处工资科(工人报送)。

组织人事处

2007.7.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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